贵阳市花溪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按照现场处置省市联动指挥部相关要求,结合2022年9月12日《关于调整花溪区中高风险区的公告》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花溪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区疫情防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除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有防疫通行证的特殊应急车辆外,其余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三、严格落实“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的管理措施,坚决防止人员外出流动,做到足不出户、车不出区,区内做核酸人员点对点流动,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
(二)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三)防范区内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场所未合理控制人员数量;
(四)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
(五)拒绝接受本区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六)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八)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区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随意流动的人员,一律依法告诫或集中隔离,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严格居家、安心静待,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胜利共同努力。
花溪区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现场处置指挥部
2022年9月13日
编辑:刘添元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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